主旨:本市「114年度環境教育補助計畫」(第二次公告)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請惠予轉知符合資格者依本次公告申請須知相關規定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推動環境教育補助辦法」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推動環境教育,鼓勵本府機關、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登記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團體以體驗、實驗、實習、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經由教育深化環保意識和知能,進而以實際行動落實保護環境的行為,特依該補助辦法公告受理各界申請。
三、申請計畫規定略述如下(相關內容請逕自環保局網站查詢下載):
(一)補助計畫:環境教育計畫(4小時)。
(二)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各級機關(含里辦公處)、高級中等(含)以下公私立學校(含幼兒園)、本市登記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及本市民間非營利立案環境保護團體。
(三)補助類型:針對其內部人員,以體驗、實驗、實習、戶外學習及實作方式進行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四)補助額度:每案以2萬元為上限。
四、相關申請程序如下:
(一)已於114年曾申請本補助計畫者,不得再次申請。
(二)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https://www.ksepb.gov.tw/)最新消息/「114年度環境教育補助計畫」(第二次公告)下載。
(三)檢具申請補助公文、環境教育計畫書(含計畫申請表、計畫書內容要項、經費申請表)、登記立案證明書影本等相關申請資料,並將附件中封面格式黏貼於信封封面以掛號郵寄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
(四)申請時程: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五)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
(六)核銷期程:計畫執行結束後30日內(最晚於114年11月15日前),逾期者,一律撤銷補助。
五、退補件及其他規定: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文件欠缺者,經通知補件者,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七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得駁回其補助申請。
(二)本局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補助,均不予退件。
(三)申請案件案本局收件日排序,名額額滿則以備取排序。
六、本補助計畫受理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自行送達。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七、自公告實施期間以自行送達本府環境保護局日期或郵戳日期先後編號排序補助,並依下列原則決定補助金額:

(一)本局收受申請文件,先程序審查檢附文件是否完整。

(二)收件截止後,將擇日由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三)本局以部分補助原則。
(四)審查會議後依審查結果,發函通知受補助單位。
八、申請人若有浮報、造假情事、重複申請補助、補助超額或未依計畫運用,經查證屬實者,應負法律責任,所補助之金額全數追繳,並列為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九、本補助計畫如因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環境教育基金補助總經費不足時,本府得調整補助費用。
十、本補助計畫之申請文件及規定如附件。
十一、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
十二、檢附本案申請須知,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盧小姐(07-7356276)或陳小姐(7351500#2521)。